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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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市莱芜翔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4民初38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罡,济南槐荫冠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济南槐荫冠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济南市莱芜翔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莱芜翔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峰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佳 书记员张芳谦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