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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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金三角果业有限公司 大连镇海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19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11月25日的利息56,543.11元、罚息(含复利)665,271.90元; 二、被告***、***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的标准共同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产生的罚息、复利; 上述一、二项被告***、***应共同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大连金三角果业有限公司、大连镇海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在543万元债权本金项下所产生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30090元,减半收取15045元,由被告***、***、***、***、大连金三角果业有限公司、大连镇海果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