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
哈尔滨亿兴热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哈尔滨亿兴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其垫付的热费9987189.49元;

二、被告哈尔滨亿兴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支付上述款项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6月2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99487.5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上述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4120.06元由被告哈尔滨亿兴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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