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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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增资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0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回购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66600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回购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66600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回购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3300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回购款;被告汇英咨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33500元及该款自2013年8月2日起被告汇英咨询公司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回购款。 二、被告***、***、***、***、常州汇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上述条款中本院确定的比例支付原告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汇英阳光(常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五被告各自应当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98元,公告费1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698元,由被告***承担36467元,被告***承担6684元、被告***承担6684元、被告***承担607.1元、被告常州汇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4255.9元。被告汇英阳光(常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对上述五被告各自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的付款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六被告各自应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