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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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昱邦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唐山水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72842元,其中以136421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另以13642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392.0元,减半收取计2,696.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