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徐州禄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 鸡西市佳源煤业集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禄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质量保证金50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414000元(截至2019年3月9日),合计914000元,之后利息继续按年利率7.2%(0.6%×1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4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3840元,由被告徐州禄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