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徐州万通漆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万通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677.15元及利息100974.27元(2007年5月17日至2019年5月4日之间的利息为100974.27元,之后的利息以136677.1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65元,由被告徐州万通漆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州万通漆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