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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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西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7575.8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1909.0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140.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原告***的指定账号:户名***,账户:62×××2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巩义新兴路支行;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温州市茂富物流有限公司各负担10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