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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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昌市金亿达机械注塑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3911.45元,并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2%支付利息。 二、被告***、南昌市金亿达机械注塑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被告***、南昌市金亿达机械注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计1862元,由被告***、***、南昌市金亿达机械注塑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