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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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奥佳新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货款、律师费,合计人民币208682.5元。 二、驳回原告泰州市奥佳新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1元,由原告负担2215.5元,被告负担2215.5元(原告已预缴,其同意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予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31元。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