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沁阳市洪泰贸易有限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南京苏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及计息本金共计498376.9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计至2018年10月15日的逾期利息11611.72元及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以126596.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70000元;

四、被告***、沁阳市洪泰贸易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应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79元,由原告一汽公司负担7856元,由被告***、***、洪泰公司连带负担762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洪泰公司连带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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