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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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宜兴安安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20000元。 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94402.8元,其中支付***474402.8元,返还宜兴安安运输有限公司2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对***、宜兴安安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83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31元,鉴定费2100元,由***负担1605元,由人保宜兴支公司负担449元,阳光保险嘉兴公司负担1777元。***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中剩余部分2226元,由人保宜兴支公司、阳光保险嘉兴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人保宜兴支公司、阳光保险嘉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其应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