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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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鑫思源箱包有限公司 嘉善固美特箱包辅料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鑫思源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固美特箱包辅料厂货款195796.95元; 二、被告嘉兴市鑫思源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嘉善固美特箱包辅料厂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5796.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从2018年6月22日算至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2108元,由被告嘉兴市鑫思源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