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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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2019年5月3日解除原告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与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签订的《医学美容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和《医学美容科室标准化建设与技术、人文建设项目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二、由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医院支付违约金1699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91元,由被告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大医精诚医生集团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