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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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许昌市汇诚运业有限公司 许昌康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许昌旭光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许昌康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以本金9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8135‰计算;2018年10月1日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本金950万元为基数,合并按月利率11.72025‰计算,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91302.92元)。 二、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许昌康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林权证号为许县林证字(2015)第49号的的林权享有抵押权,且对该林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许昌市汇诚运业有限公司、许昌旭光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许昌市汇诚运业有限公司、许昌旭光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昌康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300元,减半收取计3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许昌康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昌市汇诚运业有限公司、许昌旭光汽车传动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