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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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中心支公司 潞城市华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伊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合计12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合计316396.03元;上述两项共计438396.0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潞城市华通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黎城营销服务部负担7876元,原告***、***、***、***负担1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