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
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信德恒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433091.23元执行款及利息(以223357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以55091.08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以144428.1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4月1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7000元及保全担保费用7000元。

三、驳回原告通山县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65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咸宁市鲁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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