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铭大置业有限公司 涟水河滨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江淮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涟水河滨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期利润和措施项目费损失计369921.7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铭大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涟水河滨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支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鉴定费98000元由被告河滨公司承担。 案件受理费8954元,由原告阳江公司负担2105元,被告河滨公司负担6849元。阳江公司已预缴13800元,退还阳江公司4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