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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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61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61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深圳金海源潮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山市一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9337711元,并从2018年11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61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金海源潮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中山市一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律师费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100元,由被上诉人中山市一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967元,上诉人深圳金海源潮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负担84133元(该款被上诉人中山市一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诉人深圳金海源潮实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被上诉人中山市一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审法院不另收退)。二审案件受理费13423元(上诉人深圳金海源潮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金海源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395元,被上诉人中山市一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2028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