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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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许昌起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佛山丰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150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许昌起源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佛山丰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工机具(工机具明细详见判决书后附表)。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许昌起源煤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丰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611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28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993元,由原告许昌起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71060元,被告佛山丰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9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如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中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