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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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 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宏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借款本金350万元; 二、由被告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合同期内利息38554.75元、复利7813.59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算); 三、由被告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7500元; 四、由被告江西宏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490万元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江西宏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1458元,由被告江西起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宏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