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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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宏冠贸易有限公司 焦作市佳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丰东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宏冠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92590.94元及利息(以192590.94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焦作市宏冠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焦作市佳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