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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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焦作市雄狮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朱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原告焦作市雄狮保温建材有限公司门前一楼的五间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反诉被告)焦作市雄狮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二、被告(反诉原告)朱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焦作市雄狮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租金2000元、水电费1221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焦作市雄狮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朱涛涛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焦作市雄狮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7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朱涛涛负担300元;本案件反诉费1350元,减半收取为6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朱涛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