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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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杰(许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砖款46,200元,并自2010年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直至货款付清止。 二、被告许杰(许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诉讼保全申请费682元、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2元,由许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