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
阜阳市诚盛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阜阳市诚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货款663316.6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28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808元,由诚盛公司负担10665元,宝安公司负担143元。宝安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10665元由诚盛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诚盛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宝安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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