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阜阳宇恒彩钢板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2011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阜阳宇恒彩钢板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阳宇恒彩钢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6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计2222元,保全费用1568元,共计3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金麟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皮育心

书记员张莉莉

裁判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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