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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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阜阳宇恒彩钢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03民初2011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阜阳宇恒彩钢板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阳宇恒彩钢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6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44元,减半收取计2222元,保全费用1568元,共计37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金麟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皮育心 书记员张莉莉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