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辽宁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9775.14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3月21日,利息、复利、罚息合计19395603.76元,从2019年3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辽宁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给付责任内容后,有权向被告辽宁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辽宁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给付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 如果被告辽宁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777元,由被告辽宁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此款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辽宁中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此款给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