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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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同辉表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远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江西远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287.5元及职工停工留期薪工资15225元,合计68512.5元。被告山东同辉表面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江西远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远创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吉安县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