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治市富达丝绸土畜产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长治市外贸食品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长治市富达丝绸土畜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99953.67元、利息673336.75元,以及自2004年8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899953.67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四计算);

二、如被告长治市富达丝绸土畜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履行义务,原告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位于长治市长安路39号,第5-11幢,共7幢,建筑面积为2175.23平米的房屋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长治市外贸食品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中的本金299953.67元、利息96369.01元,以及自2004年8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99953.67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四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丝路劲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37元,由被告长治市富达丝绸土畜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0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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