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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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 秦皇岛朴生源食品有限公司 秦皇岛恒程泰商贸有限公司 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恒程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欠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9.600015%计算;罚息:以欠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600015%上浮50%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60001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秦皇岛朴生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偿还限额内享有对被告秦皇岛恒程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被告秦皇岛恒程泰商贸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秦皇岛朴生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