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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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邮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对外服务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总额38486.66元中的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336.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38486.66-10000-1920.70=26565.9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非医保费用1920.70元,鉴定费1200元,被告***已垫付5000元,原告***从可得的保险赔偿款中返还被告***1879.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共应赔付41902.46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还需赔付31902.46元,此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1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300.8元,由原告***负担2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2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款单复印件递交本院,如在上诉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