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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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营口鑫汇物流有限公司运费3496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49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原告诉讼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9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