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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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许婷与被告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签订的《停车位合同》; 二、被告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婷返还购停车位价款120000。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收取1350元,由被告舟山市新诚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