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 北镇市运输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台安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1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三项及诉讼费承担; 二、变更台安县人民法院(2019)辽0321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复印费合计94029.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82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530元,被上诉人***承担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