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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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 新余市天顺发展有限公司 新余市德顺工贸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德顺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806540.51元、利息1103441.81元(暂算至2020年4月1日),共计24909982.32元,并按年利率10.95%计算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至尚欠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被告***、被告新余市天顺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新余市德顺工贸有限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被告***、被告新余市天顺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被告新余市德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942.5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942.58元,由被告新余市德顺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新余市天顺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福泉市新福源投资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