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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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范围内给付原告***车辆损失51,480.00元、施救费3800.00元,合计55,280.00元。 以上给付内容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1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承担591.00元。 鉴定费20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