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 |
| 类型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202民初27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迎宾大道中段邮政综合楼4-6楼。 负责人:刘名忠,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正超,系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景德镇市夕阳红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截止2019年9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贷款本金47331.73元、利息2587.36元,金额合计49919.09元,被告于2020年5月30日之前归还给原告10000元,余款39919.09元以及2019年9月1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由被告***于每月30日前归还4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聂宗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法官助理邹玉婷
书记员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