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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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侨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县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124民初2291号 原告:方正县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吕成凯,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侨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于忠洋,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锦亮,方正县匡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方正县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侨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9月08日立案。2019年10月21日,方正县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方正县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8.00元,由方正县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景阳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姚佳岐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