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阜新力劲北方机械有限公司 阜新市博创学校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市博创学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承租的原告阜新力劲北方机械有限公司厂区以西、总面积为3652平方米土地[具体位置为:按照宗地图,现有围墙(J40点),向西偏南38度延长直线51.62米(J42点),向北偏西38度延长直线62.54米(J45点),向东偏北41度延长直线73.21米。与现有标记点J47连接]返还原告,并将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拆除; 二、被告阜新市博创学校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按每月8333元给付原告阜新力劲北方机械有限公司延迟返还土地的租赁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7元(原告已经交纳),由被告阜新市博创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