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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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在2013年4月9日前拖欠原告湖南合纵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2,950,948.4元及违约利息损失538,350.7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确认被告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爱华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在2013年4月9日前拖欠原告湖南合纵科技有限公司的货款2,950,948.4元及违约利息损失538,350.7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南合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928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52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31,44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已支付的公告费520元,被告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被告深圳市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通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1,44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