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当事人

原告

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东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花,住***。

被告

被告***,住***。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1、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903.70元及滞纳金或二倍同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25.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

辩称

□不确定是否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收费标准过高?没有催费?侵占绿地?被盗或财物受损?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无资质□物业公司被罢免?其他。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

房屋

面积

66.10平方米

收费

标准

物业费:0.6元/平方米/月

欠费时间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否□其他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是□否□其他

本院

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物业所在的园区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定有效。被告已接受原告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相应的物业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物业费滞纳金或同期二倍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合同中没有违约金约定的条款及具体计算方式,且被告并非恶意拖欠物业费,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原告部分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依据交易习惯,物业费为按年交纳,物业费属分期履行的债务,对于同一债务而言,其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尽管该整体债务体现分期履行的特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定该合同债务的整体性,整体性和唯一性是分期给付债务的根本特征。因此,请求履行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原告在撤出园区之前持续在园区服务,直到2017年12月底撤出园区,故诉讼时效应自原告撤出园区之日起计算满三年,故本院对被告该项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自行车丢失的抗辩理由,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直接审理,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园区管理混乱、绿化不达标、物业账目不清晰等抗辩理由,考虑物业公司在园区服务情况确实存在一定瑕疵,对被告应支付的物业费用本院酌情做适当减免,被告给付应付物业费用的百分之九十为宜。

关于被告拖欠物业费的具体数额,依照拖欠物业费的时间、房屋面积及约定的收费标准予以计算,即48个月×66.10平方米×0.6元*90%=1713.30元,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

主文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713.30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告知

内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2020)辽0105民初3026号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105民初3026号

原告辽宁建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东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桂花,住***。

被告***,住***。

审判员  姜育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宝月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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