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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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5民初7120号 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钢。 委托代理人苏占超。 被告毛宁。 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佳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和晓岚 书记员王洁琦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