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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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科奇电器有限公司 沈阳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科奇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贷款15,000,000元; 二、被告沈阳科奇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贷款利息,以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计算; 三、被告沈阳科奇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保函手续费16,179元、律师费92,396元; 四、驳回原告沈阳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79元,由被告沈阳科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