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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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福顺源商贸有限公司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 沈阳市顺源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顺源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借款本金255624.8元; 二、被告傅旭来、被告杨海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截至2019年4月23日的利息(含罚息)111324.19元; 三、被告傅旭来、被告杨海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借款本金258124.8元的利息(含罚息),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罚息的标准计收; 四、被告***、被告***、被告沈阳福顺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上述第一至三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2元,减半收取3421元,由被告沈阳市顺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沈阳福顺源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