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天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天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

二、限被告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天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2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月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山东金柱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聊建现代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住工装配建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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