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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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鲁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0民初251号之二 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敬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鲁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妹玲。 原告新河县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鲁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冀0530民初2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鲁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新河县2016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的工程款326000元,暂停支付一年。 解除对被告山东鲁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新河县2016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的工程款32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魏崇德 二零二零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侯姝婷 书记员王鹏霄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