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聚英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聚英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47728.75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的利息;以13047728.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浙江聚英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0元; 三、被告***就被告浙江聚英药业有限公司在上述两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确认原告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3047728.75元范围内对位于平湖市经济开发区新兴一路668号被告浙江聚英药业有限公司厂房中的新建品检车间及车间一扩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2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2329元,由原告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29元,被告浙江聚英药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