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
众圣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本金35898387.68元,并支付至2020年3月1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81427.68元和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借款本金17800000元,并支付至2020年3月10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55991.30元和自2020年3月1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6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6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18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众圣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5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八、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告***、***坐落于诸暨市的房产【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号为浙(2019)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800号,房权证号为诸字第××、F0××00号,土地证号为诸暨国用(2015)第00100537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对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93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告***、***坐落于诸暨市的房产【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号为浙(2019)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881号,房权证号为诸字第××、F0××47号,土地证号为诸暨国用(2015)第90108266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对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200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告***、***坐落于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77号翡翠园11幢000102、000103、000202、000203的房产【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号为浙(2019)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904号,房权证号为诸字第××、F0××49、F0××50、F0××51、F0××52、F0××53、F0××54、F0××55号,土地证号为诸暨国用(2014)第90205379、90205386、90205380、90205387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对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告***、***坐落于诸暨市的房产【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号为浙(2017)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210号,房权证号为诸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诸暨国用(1996)字第10-30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对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20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告***、***坐落于诸暨市的房产【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号为浙(2019)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649号,房权证号为诸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诸暨国用(1996)字第10-28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对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93.0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诸暨市的房产【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号为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683号,不动产权证号为浙(2016)诸暨市不动产权第0003408】,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对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5495.1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诸暨市山下湖镇诸暨市华东国际珠宝城一期市场A01栋的房产【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号为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37021号,房权证号为诸字第××号、F0××82号、F0××83号、F0××84号,土地证号为诸暨国用(2009)第91105708、91105709、91105710、91105711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对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541.7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对被告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诸暨市的房产【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号为浙(2017)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209号,房权证号为诸字第××、F0××39、F0××38、F0××37、F0××36、F0××99号,土地证号为诸暨国用(2011)第91104858、91104859、91104860、91104861、91104862、91104863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对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50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229元,依法减半收取15711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114.50元,由被告浙江天使之泪珍珠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七大洲集团有限公司、众圣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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