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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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 二、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099707.52元及后续租金、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11月1日起,钢管按照2.8元/天/吨、扣件按照0.006元/天/个的标准,计算至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返还剩余租赁设备或赔偿完毕为止); 三、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09970.75元; 四、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钢管为16094.78米(61.903吨)、十字扣件18498个、直接扣件3558个、转向扣件1790个。如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予以返还,应当按钢管4200元/吨、十字扣件6.5元/个、直接扣件7.5元/个、转向扣件6.5元/个折价予以赔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8元,由被告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639元,由原告***负担3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