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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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兴隆大奥莱分公司 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鼎盈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20**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商铺租金12901.02元; 二、被告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商铺租金的利息(以12901.0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鼎盈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义务负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沈阳女人街商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沈阳鼎盈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